黄子韬被判了多久

2023-10-0996

2015年,黄子韬代言了某品牌食品被韩国SM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SM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600万元人民币,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2015年9月,黄子韬因与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发行专辑被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为由起诉。

黄子韬被告上法庭后结果如何

2015年,黄子韬代言了某品牌食品被韩国SM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败诉后,SM公司再度提起上诉。而后法院公开审理此案,SM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600万元人民币,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黄子韬因偶然机会被挑选为该经纪公司的练习生,并在2010年与该经纪公司签署《专属协议》,协议约定:黄子韬将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演艺活动全权委托韩国S.M.经纪公司旅镇渣处理,即该公司对黄子韬行使独占经纪人权限。

未经该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黄子韬在协议期间不得擅自或通过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

协议还约定上述演艺活动包括专辑等音乐作品的录制、发行等,以及从事电影、电视、广告等的演出等活动。

同时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从黄子韬从事演艺活动开始日算起共持续7年,而该协议附件——《附属协议》进一步将协议期限延长了3年。

2012年4月,黄子韬作为该经纪公司旗下偶像组合成员正式出道。

S.M.经纪公司认为,根据《专属协议》约定,自2012年4月起至2022年4月止,其对黄子韬享有专属经纪权,该权利既包括了对被告其部分人身权,也包括对于其演艺收入享有分配权等财产权利。

2015年7月,黄子韬授权美国知名食品企业上海销售公司在产品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其姓名、肖像。在此后一年时间内,该食品公司在进行某旅山产品的销售宣传中使用了黄子韬的姓名及肖像,该产品的外包装也使用了黄子韬的肖像。

韩国S.M.经纪公司认为黄子韬和上海销售公司恶意串通、不正当地擅自开展广告代言合作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近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韩国S.M.经纪公司所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上海销售公司并未对其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扩展资料:

黄子韬所参与的社会活动

2013年,黄子韬参与育幼院公益活动,在儿童福利院中和孩子们一起进行了清扫工作。

2014年7月21日,黄子韬参与韩红发起的“百人援青”公益行动;8月22日,黄子韬参与为罕见病“冻”起来的公益活动冰桶挑战。

2015年8月14日,黄子韬将演唱会改为公开公益演出,并将票款全数捐给在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爆拆悄炸事故中罹难和受伤的同胞,并呼吁大家都能为灾区尽一份力 。

2015年9月4日,响应央视节目《开学第一课》的号召,参与“我向老兵敬个礼”公益活动,向老兵敬礼。

2016年6月5日,黄子韬参加“FOLLOW PORTS传递爱”——明星设计限量慈善T恤义卖行动,并为此次活动设计限量慈善T恤。

9月5日,黄子韬参加“画出生命线”公益直播活动,为救护车项目筹集善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子韬

黄子韬被判了多久

黄子韬解约案判决结果如何

黄子韬与SM公司解约系列诉讼案再曝新进展,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SM公司的起诉。

2018年4月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SM公司起诉黄子韬要求确认黄子韬解除《专属经纪协议》行为无效一案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SM公司的起诉。

据悉,黄子韬与SM公司解约案由于案件横跨中韩两国的特殊性,案件双方在中韩两国分别起诉,中国北京、上海搜孙尘两地法院此前均依法驳回SM公司起诉黄子韬及其合作伙伴侵犯“专属经纪权”的诉讼。

2015年9月,黄子韬因与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作发行专辑被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一审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SM公司依据专属经纪合同要求黄子韬等承担侵权责任显为不妥,世禅驳回了SM公司的起诉。诉后,韩国SM方因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驳回SM公司的上诉。

2016年6月, SM公司以黄子韬代言了某品牌食品侵害了SM专属经纪权等合法权益将黄子韬再度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定SM主张的“专属经纪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列明保护的民事权益,黄子韬和食品企业未构成侵权,驳回其诉讼请求。败诉后,韩国SM方再度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凯碰院对该案予以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顾北京、上海、青岛一系列案件结果不难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SM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专属经纪权”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无法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且SM公司要求黄子韬在国内的合作伙伴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亦无法律依据,SM公司通过起诉黄子韬及其在国内合作伙伴达到间接阻挠目的的策略很难实现。